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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等规定检察机关将参与重大责任事故调查

2006-03-17   来源:人民日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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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日报》3月15日讯 记者董宏君报道:为及时查处重大责任事故涉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近日联合印发通知,发布《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

  监察部有关负责同志指出,近年来,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趋于好转,但重大责任事故仍然频发,不仅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巨大损失,也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的社会热点问题。在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过程中,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互相配合,密切协作,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注意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深入贯彻和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严肃查处重大责任事故,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察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要求,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参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同级检察机关参加。事故调查组调查中发现与事故责任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等移交参与事故调查的检察机关所派人员,检察机关可视情况依法查办以下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一)贪污、挪用公款,收受财物或者向他人行贿的;(二)不依法履行职责,工作中严重失职渎职的;(三)违法审批产生严重后果的;(四)不依法查封、取缔、给予行政处罚,产生严重后果的;(五)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抢险救灾、贻误抢救时机造成事故扩大,产生严重后果的;(六)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迟报、产生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渎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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