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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要求将煤矿清纠引向深入

2006-04-18   来源:经济日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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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凡是涉及“干股”问题,将一律按经济违纪违法案件查处

    今年7月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精神,完成对申报登记在煤矿投资入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处理工作,并通过查处一批典型案件,把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工作引向深入。

    这是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在日前召开的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工作会上提出的要求。

    陈昌智明确了将清纠工作引向深入的政策,强调如果对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登记的人员,经核实其本金来源合法,全部撤出入股资金,未参与煤矿违法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纵容、包庇煤矿违法行为,其投资收益全部上缴国库的,可以不处分或免予处分;如果经核实其本金来源不合法,或参与煤矿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存在纵容、包庇煤矿违法行为的,要根据资金的性质、违纪违法行为的轻重,依法依纪作出处理。今后凡是涉及“干股”的问题,不再作为普通意义上的投资入股行为进行处理,有了这方面的线索,一律作为经济违纪违法案件,按程序办理。

    由中纪委、监察部、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家煤监局共同召开的这个会议提供的统计显示,自去年9月开展清纠工作到去年底,全国26个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报告登记在煤矿投资入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4878人。登记入股金额7.3724亿元,已撤资5.6249亿元,占登记入股金额的76.3%。统计也显示,今年以来一些地方对清纠工作出现了一些松劲懈怠的情况。有的省收到举报案件有200多件,但实际核查的才有30多件。全国已核查的案件仅占群众举报总数的56%。

    为此,陈昌智要求各地进一步提高对清纠工作的认识,在下一阶段的清纠工作中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完成对申报登记情况的核实与处理工作。二是重点查处逾期未申报登记的案件,查处私自将股份转让给他人或私下退股的案件,查处顶风违纪投资入股的案件。三是探索建立防范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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