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报、谎报安全事故性质恶劣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加大刑事处罚力度
出席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26日分组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六)草案。针对草案有关瞒报、谎报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可处拘役或者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许多常委会委员表示,瞒报、谎报安全事故性质十分恶劣,草案应当进一步修改,加大对这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王云龙委员认为,与其他条款相比,目前草案有关瞒报、谎报安全事故的规定量刑比较轻。“瞒报、谎报是出于主观故意,而且瞒报、谎报贻误抢救,扩大了损失。老百姓对这种行为十分痛恨,应该给予更加严厉的惩罚。”
“个别地方曾经发生过矿难后隐瞒不报、销尸灭迹的恶性事件。”王祖训委员说,“采取这样的手段隐瞒事故,性质特别恶劣,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无疑太轻了。对主要责任人应该加重处罚,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除对瞒报、谎报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作出规定外,还对其他一些有关安全事故的条款作出了修改。有常委会委员表示,目前草案加大了对重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惩处力度,但总体上看,草案对重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惩处力度不够,减弱了刑法的震慑力。“建议进一步加大对重大安全事故直接责任人的惩处力度,促使生产经营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主动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在不少地方,当地政府已经责令一些矿井停产,甚至用炸药把井口炸了,但矿主为了赚钱,又去偷偷生产。”王茂林委员说,对这样的人,不仅要在经济上使其倾家荡产,更要依法从重判刑。
前来列席会议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建国说,今年新疆发生了一起矿难,死了80多个人,后来发现这是一个“三无”煤矿,完全不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如果仅仅判这个煤矿老板7年,确实太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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