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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明起实施

2006-04-30   来源:新华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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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天就是5月1日,《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明起正式实施,按照条例规定,包括上述情形在内的3种交通事故不报交警也可理赔。    

    车主资料变更须10日内提交

    《条例》第6条规定: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变登记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变更资料。机动车驾驶人在登记时提供的实际住所地址或者联系电话等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据相关人士介绍,“交通违法处理法律文书”一般以邮寄方式传给车主,然而,往往有法律文书送达不到,重要原因之一是车主变更了资料却没有及时提交。新条例实施后,提交变更资料成了车主们的强制义务,法律文书的送达率将会大大提高。

    对于邮寄送达不到的,广州交警采取公告方式将车辆违法信息送达当事人,车主也可登录广州金盾网自行查询违章信息。公安交警部门表示,按现行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在车辆被公告75天内未能依法及时接受处理并缴纳罚款,逾期每天将被加处罚款3%,这样,一次200元的罚款如果逾期两个月不缴纳,处罚金就高达360元。    

    三种事故不报交警可理赔

    《条例》第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报告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理赔: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仅造成投保车辆损失的单方交通事故;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交警人士表示,无论是对道路交通还是对广大驾驶员,此项规定都算得上是个好消息,一来可以更加迅速地处理事故,节省时间;二来也避免了可能出现的堵塞现象。    

    机动车遇校车、六类人应让行

    《条例》第33条规定: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老年人、儿童、孕妇、抱婴者,以及持盲杖的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遇喷涂“校车”字样并载有学生的车辆应当让行。

    交警部门指出,这是《条例》中体现以人为本原则的最大亮点,特别是让校车也能享受老人、孕妇一样的待遇,体现了对学生安全的重视;同时也承认,该规定可能导致一些行人安全意识淡化,认为“人不怕车车怕人”。因此,既要强调司机对交通弱者的礼让和保护,也要强调提高行人的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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