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日前陕西省连发的两起重特大事故,陕西省副省长吴登昌在日前召开的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扩大会议上表示,要从制度上遏制矿难。会议还讨论制定了《加强小煤矿安全管理工作规定》(讨论稿)和《关于加强非煤矿监管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决定》(讨论稿)。
据了解,即将出台的管理条例从监管责任、隐患排查、安全培训、处罚力度等方面对小煤矿和非煤矿安全生产进行规范。新规定还要求,县、乡政府负责人必须定期深入煤矿,了解安全生产工作。县长、县级分管副职、乡镇行政负责人等可能被要求定期下井若干次。同时,加强对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的监管。核定能力为6万吨(含6万吨)以下、6万-15万吨(含15万吨)矿井、15万-30万吨(含30万吨)的矿井井下同时工作人数不能超过20人、29人和49人,核定能力为45万吨以上的矿井,要严格按定员控制下井人数。
讨论稿规定,小煤矿发生事故按每死亡一人罚款50万元标准,由同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处罚,死亡1人的煤矿停产整顿两个月,死亡两人的煤矿停产整顿半年。发生一次死亡3人(包括3人)事故的矿井予以关闭。一个月内未处罚到位的,由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处罚。煤矿事故罚款交同级财政专户,用于治理煤矿重大安全隐患。
讨论稿同时规定,加大煤炭资源整合力度,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2006年、2007年小煤矿数量分别比上年度减少10%的目标,制定本地区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其中单井生产能力小于30万吨矿井不得增扩煤炭资源,方案报陕西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据介绍,陕西的煤矿安全生产主要存在产能结构不合理,大中型煤矿偏少的问题;超核定能力生产问题突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不规范,存在批小建大、先干后批、越权审批等现象;技术管理薄弱,不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测和通风系统不到位等问题;此外,县级救助力量不强,在能见度低和有害气体面前没有应对措施,也严重影响救援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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