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乌鲁木齐5月24日电 5月24日,新疆阜康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新疆阜康市神龙煤矿特大瓦斯爆炸案件。
这起案件由阜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金鹏、刘君波、任彦禄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告人苏金都、周福平、刘广友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5年12月22日向阜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阜康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经依法审查查明,阜康市神龙有限责任公司在2001年11月成立后,于2002年7月设立神龙煤矿。期间,被告人姜金鹏任神龙公司董事长、刘君波任神龙煤矿矿长、任彦禄任安全副矿长兼调度室主任。该煤矿未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长期严重超能力生产,忽视劳动安全设施建设,矿井安全管理混乱,对有关监管部门多次下达的监管、监察指令拒不执行。
被告人苏金都在担任神龙煤矿安通部、技术部部长期间,矿井“一通三防”管理混乱,通风系统不合理,在没有采区设计、没有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下,随意布置采掘作业面。2005年7月9日,担任该矿电工的的被告人刘广友在井下六水平上顺槽西钻探巷接线时,违反安全规定,使用不匹配的密封圈,未在钻机开关上安装挡板将开关接线腔与外部通道隔断。7月10日21时30分许,神龙煤矿井下局部断电维修,六水平上顺槽西钻探巷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巷内瓦斯积聚,并达到爆炸界限。7月11日凌晨2时至2时25分,六水平车场工人两次向调度室报告通风机停转、瓦斯浓度超限,被告人周福平接到汇报后既未向矿领导汇报,也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被告人苏金都当天脱离总值班室岗位,致使该岗位无人指挥应急处理。7月11日凌晨2时33分,神龙煤矿井下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导致83名矿工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517万元。
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认定:神龙煤矿2106工作面上顺槽西钻探巷局部通风机停风,导致该巷瓦斯积聚并达到爆炸界限;由于该巷没有风电、瓦斯电闭锁,钻机开关接线腔失爆,恢复送电后,钻机开关接线腔失爆产生电火花,引起积聚的瓦斯爆炸。
阜康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认为,被告人姜金鹏、刘君波、任彦禄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金都、周福平、刘广友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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