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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煤矿开交风险抵押金

2006-06-03   来源:大众日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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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现在开始,山东境内所有煤矿都要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山东省规定,风险抵押金按照煤矿企业核定(设计)生产能力标准存储,风险抵押金以独立法人为存储单位,累计达到600万元时不再存储。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负责人表示,风险抵押金由煤矿企业按时足额存储,其数额由同级煤炭、安监、财政部门共同核定。风险抵押金专项用于煤矿为处理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以及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我省规定,煤矿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原则上由煤矿企业先行支付。确需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同级煤炭、安监和财政部门批准,由煤矿到代理银行办理手续。煤矿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有关部门可根据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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