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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大连市政府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2006-06-13   来源:辽宁政府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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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初,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提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并积极支持企业安全技术改造,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地方政府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安排配套资金予以保障。” 

    为了贯彻国务院决定精神,加大政府的安全生产投入,沈阳、大连市政府采取断然措施,先后设立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2005年,沈阳市政府在《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中提出“从2005年起,市政府设立5000万元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市公共安全重大隐患的整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的装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信息化建设以及安全生产奖励等。各区、县(市)政府应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做到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同步实施。”为了管理和使用好5000万元安全生产专项资金,2005年8月,经沈阳市政府同意,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沈阳市财政局联合行文印发了《关于加强沈阳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意见》,对资金的管理机构、使用方向、审批程序、审批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保证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合理、高效、规范。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大政发[2005]25号)中提出“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制度,确保安全技改资金投入,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在安排建设大型公共建设项目和企业发展扶持资金时,要把完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加以落实,防止出现新的安全生产欠账现象。市政府建立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管专项资金,并根据实际情况在市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市级公共安全设施隐患整改,兑现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奖励,表彰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兑现安全隐患举报奖金等方面支出。安全生产监管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研究制定。”据此,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大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定义为“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促进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整改等方面的资金”,“暂定资金规模为5000万元。”办法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明确规定为“全市重大公共安全设施隐患整改;非煤矿山开采、危险化学品生产、烟花爆竹,民色爆破器材、冶金、电力生产、水泥制造、建筑施工等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改造补助;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及应用补助;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奖励;表彰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兑现安全隐患举报奖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工作经费。”今年4月13日,大连市委召开常委会议,传达胡锦涛讲话精神。会议提出加大投入,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安排1亿元作为安全生产与城市安全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引导企业预防和整改事故隐患,按照规划和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实施,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经过一年的实践,证明沈阳、大连市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对于政府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治理重大安全隐患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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