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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毅中: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2006-06-27   来源:人民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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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
在全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现场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这次全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现场会,是在我们认真学习、深入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讲话,煤矿和全国安全生产呈现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但形势依然严峻的情况下召开的。建敏国务委员莅临会议,从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实现煤炭工业安全发展、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深刻阐述了煤矿瓦斯治理利用的重要意义,明确了煤矿安全生产的方向,提出了要求,进一步坚定了我们抓好下一步工作的信心。

    会上,张国宝同志通报了煤矿瓦斯防治利用“十一五”规划和相关配套政策。晋城市政府、晋城煤业集团公司、江西煤矿安监局和松藻、淮南、抚顺、平顶山等煤炭企业介绍了经验和做法。科技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炭工业协会的负责同志,强调了瓦斯治理利用应当重视抓好的一些重点工作,讲得都很好。接下来,有关专家学者还要向大家介绍国内外相关的新技术、新工艺。这次会议的召开,对于加快实现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国务院确定的煤矿安全两个阶段性目标,用两年左右时间使煤矿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我讲以下两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先抽后采是防范瓦斯事故、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治本之策,必须强力推进

    瓦斯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杀手”。建国以来煤矿发生22起一次死亡百人以上事故,其中20起为瓦斯事故。2005年煤矿发生的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中,瓦斯事故占了70.7%。今年1-5月,全国煤矿共发生涉难10人以上特大事故15起,除了3起透水事故外,其他12起都是瓦斯事故。治理瓦斯灾害,防范瓦斯事故,始终是煤矿安全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反映了煤矿瓦斯防治的客观规律和基本要求,凝聚了血的教训,是煤矿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的概括和总结。特别是“先抽后采”,对防范瓦斯事故具有釜底抽薪、源头治本作用,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关键性措施,必须坚决实行。

    去年初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提出瓦斯治理七项措施以来,在国家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的指导推动下,依靠各部门、各地政府和煤炭企业的共同努力,全国煤矿瓦斯治理利用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加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加快煤层气开发利用”,列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矿瓦斯抽放利用的若干意见》已经下发,配套政策措施相继得到明确;煤层气开发、煤矿瓦斯重大事故防控列为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一些重点科研攻关正在组织实施。在建立健全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同时,各地都新建了一批抽放利用设施。晋城煤业集团公司引进美国技术,先后建成了210口煤气井,地面抽放能力达到年产1.8亿立方米。晋城市把煤层气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加大扶持力度,在42处高瓦斯矿井建设60套瓦斯抽放系统,初步形成了商品化的产销用体系。这方面工作比较先进的淮南、靖远、铁法、松藻等煤炭企业瓦斯抽放率达到45%;一些煤矿如抚顺老虎台矿达到83%,阳泉五矿大井达到81%,创造和积累了经验。

    但是也要看到,由于种种因素影响和制约,我国煤矿瓦斯抽放利用工作总体上进展迟缓。目前我国煤矿瓦斯年实际抽放量仅约23亿立方米,不到实际涌出量的15%。小煤矿普遍没有瓦斯抽放系统,基本依靠井下通风排放。国有重点煤矿280处高瓦斯、高突矿井中,仍有25处没有建立抽放系统;已经建立抽放系统的255处矿井,由于巷道、钻孔等工程不配套,管理和维护跟不上,有42处矿井抽放率低于20%,14处矿井低于10%。即使一些工作较好的煤炭企业,其抽放利用也仍然处在较低的水平上,尚未从根本上控制瓦斯灾害。从全国来看,抽放技术和工艺比较落后,一些重大技术难题尚未解决,新开发矿区和新建矿井的瓦斯预抽放尚未真正起步,抽出的瓦斯利用率过低。

    这次现场会的召开和国家相关政策措施的相继出台,为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加快发展煤矿瓦斯抽放利用,提供了有利的契机。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建敏国务委员的重要指示,学习推广先进单位的经验,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一是把瓦斯治理摆在生命工程、资源工程的高度。瓦斯治理和抽放利用,是推动煤炭工业安全发展、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举措。既是一项重要的资源工程,更是保障矿工安全的生命工程。必须提高认识,把瓦斯治理作为当前煤矿安全工作的首要任务,增强危机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增强贯彻“十二字”方针的自觉性,坚持先抽后采、治理与利用并举。所有煤炭企业都应当正确处理采煤、掘进和瓦斯抽放的关系。提高产量,要同步提高瓦斯抽放量;采掘接替紧张、预抽时间不充分的矿井,要调整采掘关系,确保抽放先行。

    二是加大投入、严格标准,建立健全抽放系统。煤炭企业应该认真执行国家已经明确的煤矿安全费用政策,提足提够安全费用,加快补还瓦斯治理和抽放利用欠账。所有高瓦斯、高突矿井,必须立即建设抽放系统;系统设施陈旧、运行不正常的,要更新改造,完善配套,搞好维护管理,真正发挥作用。在开发建设煤矿时,必须统筹考虑、同步建设抽放设施,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要降到规定标准以下,或抽放率达到一定标准,方可进行开采生产;在扩大煤矿生产能力时,必须相应扩大瓦斯抽放能力;在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时,必须同步核定瓦斯抽放能力。煤矿安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制定煤炭开采瓦斯含量具体标准。安监总局、煤矿安监局将配合国家发改委和有关部门,继续做好扶持重点煤矿治理重大隐患和安全技术改造的工作,尽快落实今年30亿元的扶持项目。

    三是解决技术难题,搞好示范工程。落实国家科技发展规划中煤矿安全重点科技项目,积极实施瓦斯突出矿井监测预警及防治、低透气性煤层瓦斯抽放等关键技术研究。强化瓦斯预抽的科研设计和工程实践,在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同时,充分考虑到我国煤层赋存、透气条件等差异性,选择和推广先进适用的抽放技术,把地面抽放与井下抽放、采空区抽放结合起来,提高抽放率。鼓励煤矿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合作,针对瓦斯防治和利用难题开展攻关。抓好松藻打通一矿严重突出矿井瓦斯治理技术、沈阳红菱煤矿突出煤层卸压抽放技术、铜川下石节煤矿瓦斯与油气共存自燃煤层治理技术等示范工程,推广铁法、淮南、晋城等煤炭企业综合治理利用的先进经验,发挥典型的示范引路作用。

    四是落实经济政策支持,增加瓦斯治理利用的投入。国家“十一五”规划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已就煤矿瓦斯抽放利用和发展煤层气产业,做出了指导性、原则性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若干意见》就相关政策措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各地区、各煤炭企业要认真贯彻,用好已经明确的煤层气产业政策和经济政策。在山西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中,国务院赋予地方政府矿产资源有偿转让、提取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企业提取环保基金和转产基金四项经济政策,这些政策都可以用以促进煤矿瓦斯治理和抽放利用。各地也可以借鉴山西试点政策,积极筹措资金,解决瓦斯治理积极性不高、资金不足等问题。

    五是加大监管监察力度,把煤矿瓦斯治理和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把贯彻十二字方针,实行“先抽后采”,作为当前监管监察工作的一项重点任务。紧紧盯住国有重点煤矿瓦斯灾害严重的280个矿井,没有抽放系统或抽放系统不健全、运转不正常的,要限期整改;规定期限内达不到要求的,要停产整改;瓦斯灾害严重,整改无效或拖延整改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加强对国有地方煤矿、乡镇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监督监察。推广晋城市的经验,凡具有一定规模、瓦斯灾害严重的地方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也要建立抽放系统。

    要按照建敏国务委员的要求,坚持“不超产、不超限、不超员”,切实做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和定员工作。劳动定员是科学管理的基础和前提。目前一些煤矿劳动定员管理混乱,确实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安监总局、煤矿安监局将会同发改委、劳动保障部和煤炭工业协会,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就各煤矿的井下定员提出规范性指导意见,或者制定新的煤矿井下定员标准。通过定员,不仅可以控制入井人数,有效遏制特别重大事故;也有助于改进煤矿劳动组织,提高管理水平,推动煤炭生产的机械化,促使各煤矿走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必须排除干扰,坚决推进。

    大量事实说明,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已成为当务之急。由国家安监总局、煤矿安监局和发改委、监察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是现阶段国有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自觉遵循的规范性文件。行业管理部门要以此为依据对国有重点煤矿的安全生产进行指导;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以此为依据实施监督监察;国有煤矿企业要以此为依据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全面加强和改进技术、现场、设备、劳动组织等基础管理,建设本质安全型煤矿企业。

    二、推动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向纵深发展,坚决实现煤矿安全两个阶段性目标

    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国务院确定:要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使煤矿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这两个阶段性目标,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煤矿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反映了煤炭工业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得到了全党、全社会的赞同和支持。

    (一)两个攻坚战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煤矿安全领域的问题还很严重,形势依然严峻。去年下半年,按照国办《紧急通知》和国务院《特别规定》的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两个攻坚战”。在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的共同努力下,两个攻坚战取得了阶段性成绩:排查整改了大量的瓦斯事故隐患,煤矿抵御瓦斯灾害的能力总体上有所增强;全国关闭了5900多处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依法取缔了一万多个非法采煤点,从源头消除了一批滋生事故、吞噬生命的“陷阱”。今年前5个月累计煤矿事故总量下降,瓦斯事故也有所减少。

    但是五月份以来,煤矿安全形势更趋严重。五月份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上升27.8%和11%;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增加50%和45.5%,其中重大瓦斯事故上升了90%和71.7%,给我们再次敲响了警钟。从六月上中旬看,仍然未得到明显扭转。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一些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继续违规违法生产所致:已经关闭取缔的小煤矿由于关闭不彻底,死灰复燃了一批;本来不具备颁证、持证条件的煤矿,蒙混过关了一批;煤矿资源整合不规范,以“整合”、“技改”为名将本应停关闭的煤矿保留了一批;由于监管不到位,非法采矿又滋生了一批。这表明,煤矿安全领域的问题还很严重,整顿关闭任务还很艰巨。

    (二)解决小煤矿问题既要有明确目标,更要有切实步骤。三年解决小煤矿问题,总的安排是要完成整顿关闭、整合技改和管理强矿“三步走”。大致步骤是,去年下半年和今年上半年为第一阶段,主要是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条件煤矿;今年下半年和2007年上半年为第二阶段,主要是关闭不符合安全、资源、环保和煤炭产业政策的煤矿,通过资源整合和技改,淘汰落后小煤矿;2007年下半年到2008年上半年,在继续进行整合和技改的基础上,强化基础管理,全面改善提高小煤矿的安全素质和发展水平。这个构思和步骤,与《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所提出的本届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也是吻合的。

    静态计算,目前全国尚有小煤矿1.7万多处,其中3万吨以下的约占三分之一。从实际出发初步规划,我国小煤矿的适当数量应控制在1万处以内。也就是说,今、明两年全国还要减少7000来处小矿。下一步,重点要关闭3万吨以下的小矿,特别是高瓦斯、高突和水患严重的小矿;存在《特别规定》所明确的15类重大隐患,迟迟未能得到有效治理的煤矿;安全管理滑坡,发生了重特大责任事故的小煤矿;以及不符合国家资源、环保和煤炭产业政策,以及资源枯竭的煤矿等。

    目前两个攻坚战已经进入第二个年头。能否实现煤矿安全两个阶段性目标,今年的工作有着决定性作用。随着攻坚的深入,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越来越突出,工作难度越来越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已就下一步煤矿关闭工作提出了要求。希望各地在调查研究、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出本省(区、市)到2008年上半年保留的煤矿数量、单井规模和总体发展状貌,提出今、明两年关闭工作进度,于本月底之前确定2006年矿井关闭数量和名单,并立即着手组织实施,落实到市、县、乡镇。

    (三)深化思想认识,扎实推进今年的整顿关闭工作。对那些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包括一些瓦斯灾害严重、难以有效治理的小煤矿,依法予以关闭取缔,是现实情况下最为直接有效的一条源头治本之策。必须认识到:通过整顿关闭、重组改造,减少小煤矿数量,不仅能够从根本上改善煤矿安全面貌,同时也是调整和优化煤炭产业结构的现实需要。我国的小煤矿生产规模过小,技术和管理落后。这部分煤矿的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势必影响制约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在建设大型煤炭基地的同时,“调整改造重组中小煤矿,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破坏资源和环境的煤矿”。为此,要把关闭对象从非法和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煤矿,延伸到浪费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生产力发展水平落后的煤矿,关小建大,淘汰落后、扶持先进,推动煤炭行业走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

    必须继续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已决定关闭的矿井要按国务院《特别规定》明确的5条标准,切实关闭到位,关实关死,严加看管,严防死灰复燃。坚决打击取缔滋生的非法采矿窝点,严防前面关后面开。

    必须规范资源整合,防止出现偏差。整合是资源、资产、资金等生产力要素的重组优化,而不是把几个非法矿井撮合起来。列入整合对象的必须是合法矿井,而且有可以整合的煤炭资源;实施中必须先关闭、后整合;整合后的矿井只能有一个法人,一套生产系统;经整合形成的矿井规模,山西、内蒙古、陕西不得低于30万吨,新疆、甘肃、青海、宁夏、北京、河北、东北及华东地区不得低于15万吨,西南和中南地区不得低于9万吨。通过资源整合,要扩大单井生产规模,提高技术管理水平,提高地方煤炭产业集中化程度和市场竞争能力。

    必须严格控制新建、改扩建规模,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管。对一些具备基础条件的小煤矿进行技术改造,扩大其生产规模,也是解决小煤矿问题的一条办法。但必须有资源,可以满足矿井规模扩大后一定的开采年限;有市场,防止煤炭供应过剩;有技术,新建或改扩建矿井要采用先进的合乎规范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提升管理水平,提高机械化程度,不能产生新的隐患。认真贯彻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安监总局和煤矿安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切实加强对煤矿技改、基建项目的管理。

    必须建立健全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北京、江苏、广东、贵州等省市在煤炭产业转移、从业人员转业,以及解决关闭矿区群众生活等问题上,做出了积极的探索。各地应当学习借鉴并创造自己的经验,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煤矿关闭工作。

    建敏国务委员在昨天上午的讲话中,再次传达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我们深切感到,总书记和总理的重要讲话,是指导我们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性、纲领性文件。学习贯彻讲话,一是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和指导原则,落实到“十一五”规划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二是要自觉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转移到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上来,坚持重心下移、关口前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三是要强化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主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落实政府行政首长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纳入干部政绩、业绩考核。安全监管监察要坚持从严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四是要依法治安、重典治乱,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必须严刑峻法,用重典治理安全生产领域的混乱现象;必须建立联合执法机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五是要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加强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保持公众批评、媒体反映、群众举报等渠道的畅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靠全党和全社会广泛参与、有效监督、积极支持和共同努力,扎实有效地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尽快实现煤矿和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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