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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伤待遇整体提高 伤残津贴不低于最低工资

2006-07-25   来源:辽沈晚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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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工伤1-4级职工在退休后将停发定期抚恤金,改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随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工作人员昨日称,这意味着工伤保险的待遇也将整体提高。

  昨日,市劳动局工伤保险处下发了《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就是为了落实此前国家与省的两个文件,做好沈阳市工伤保险政策的衔接,这将使沈阳市的工伤保险待遇更加规范、稳定。

  从本月起,原护理补助费、遗属定期抚恤金、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1-4级工伤人员的定期抚恤金不再以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调整,而是根据沈阳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由劳动保障部门适时调整。

  《通知》还明确指出,对于2004年1月1日前被鉴定为工伤的职工,此后也将按照相关规定享受《通知》实施后的工伤待遇。已经按照老办法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也将转入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同时,对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也进行上调。原来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计发,而2004年1月1日后死亡的,则改为60个月。已经按48个月发给的,即日起可予以补齐。

  工伤保险处工作人员介绍,继我国2004年1月1日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之后,辽宁省也于去年年底公布了《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并对我省工伤鉴定标准及待遇支付标准做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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