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今年8月起,新疆除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其余所有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都应当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为此,我区将有58万人从中受益,今年底,参保人数覆盖面将达到一半。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费平均费率原则上控制在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0.5%至1.0%之内。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月为其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作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这些单位和组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对无预算外收入的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各级财政从预算内资金列支;对有预算外收入的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单位从其预算外资金收入中列支;对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单位从收入资金中列支。
除驻乌鲁木齐地区自治区区级事业单位、中央事业单位外,其余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由所属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和鉴定。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相关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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