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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12月1日施行

2006-07-31   来源:河南日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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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8日,河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从今年12月1日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受该条例约束。在我省境内因交通违法、违规处以罚款的,须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

  治理“碰瓷”行为有法可依

  《条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在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形下,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以及其他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按5%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按10%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条例》同时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治理“碰瓷”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从法律上杜绝“杜宝良现象”

  2004年7月至2005年5月,在北京卖菜的杜宝良在真武庙路同一地点违反禁行标志行车105次,均被“电子眼”拍摄记录在案,须交罚款10500元、记分210分,因无人告知,在此期间他对自己百余次的违规浑然不知。此事被媒体称之为“杜宝良现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从法律上杜绝“杜宝良现象”在我省的发生。《条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技术监控设施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时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机动车未处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累积达5次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在15日内书面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

  罚款标准多取下限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道路交通违法罚款处理的限额,我省根据实际情况和人均收入标准,在具体量化和细化罚款额度时大多取了下限。例如,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对于相同情形,上位法的规定是“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如不违反其他规定,乘车人不系安全带,最多只能处10元以下的罚款。

  上位法未对不使用安全带的处罚作出明确规定,只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据此,司机不系安全带,交警最高可以开出200元的罚单。对于相同情形,我省《条例》规定“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所以,除非违反其他规定,在我省境内一般公路上,驾驶员不系安全带最高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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