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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规定12种造成中小学生伤害事故由学校担责

2006-09-29   来源:三秦都市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   今后,中小学生受到人身伤害事故有法可依了。9月28日从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上传来消息,西安市人大报请的《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获得批准,其中明确了12种情形造成的中小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由学校承担。
  
  它们是,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学校知道教职员工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学生从事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适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给予必要照顾的;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
  
  学校教职员工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学校教职员工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学校发现或者知道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未及时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