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5万“摆平”死者家属 织金一煤矿蓄意瞒报事故被罚115万元
本报讯 2006年8月24日10时许,织金县珠藏镇宏源煤矿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业主及主要管理人员隐瞒事故未向有关部门报告。昨日,记者从省煤监局获悉,该煤矿因为蓄意瞒报事故情况,被处115万罚款。
矸石砸死一矿工
据介绍:2006年8月24日上午7时30分,由生产矿长李本忠带领安全员曲安平,瓦检员李刚及13名工人入井作业。
8时许,攉煤工梅元其和冯明全因未进行“敲帮问顶”,也未进行临时支护就进入工作面迎头攉煤,顶上掉下一块长矸石砸在梅元其头部和冯明全的脚上,导致梅元其死亡,冯明全受伤。
26.5万“摆平”家属
事故发生后,根据煤矿法定代表人王文龙安排,矿方将伤者冯明全送到织金县医院进行治疗。下午1点过钟,王文龙又安排将死者送往安顺,并将死者的家属接到安顺,协商赔偿事宜。经协商,由矿方赔付死者家属26.5万元,并派人将尸体送回重庆老家。王文龙回到矿上后对管理人员打招呼说:“事故已经私了,如有人问起只说有人受伤,未发生死亡事故”。
蓄意瞒报抗拒调查
事故发生后,9月13日,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调查时,王文龙、李明山和李本忠3人仍对事故矢口否认。9月14日,当调查组到达该矿时,业主王文龙及主要管理人员全部离矿不知去向,抗拒调查。15日,经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反复做思想工作,王文龙才交代了事故情况。
煤矿被罚115万元
调查组认为:该事故为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矿主转移尸体,提供伪证,蓄意瞒报,甚至抗拒事故调查。遂决定:对法定代表人处十九万元罚款,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煤矿技术负责人李明山,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生产矿长李本忠,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宏源煤矿则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给予罚款100万元,并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给予罚款15万元,两项合计对宏源煤矿罚款1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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