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1月23日电(记者李亚杰、吴晶)监察部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于2006年11月22日发布实施。日前,监察部和国家安监总局负责人接受了新华社记者采访,就这部规章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暂行规定》的起草背景?
答: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党和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近年来采取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当前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领域伤亡事故多发的状况尚未根本扭转,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都把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行为作为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纳入了党和政府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今年3月27日,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胡锦涛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对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等腐败问题进一步提出了明确要求。温家宝总理在全国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渎职,甚至徇私舞弊。他强调要加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失职渎职和腐败问题。9月1日,又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党纪政纪处分执行程序,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为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明确定性量纪标准,根据中央纪委领导同志的指示,监察部和国家安监总局进行了《暂行规定》的研究起草工作。在广泛调研,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区、市)纪委、监察厅(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全国安监煤监系统,部分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数易其稿,最终形成了《暂行规定》送审稿,并于9月26日国家安监总局第23次局长办公会议和10月30日监察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以监察部和国家安监总局两部门规章的形式颁布实施。
问:《暂行规定》的发布实施,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将起到什么作用?
答:主要有四个方面的作用:第一,强化安全责任。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管主体,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两个主体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暂行规定》不仅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也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这对强化两个责任主体,激活各方面的积极性,都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第二,规范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对安全生产领域中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及其处分量纪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问责制和责任追究执行程序,增强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第三,促进安全执法。《暂行规定》的出台为严格执法提供了一把“利剑”,为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提供了法规依据,对进一步推进安全执法,解决“严格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必将起到重要作用。第四,加大治本力度。《暂行规定》的发布实施,体现了预防为主的要求,是从源头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举措。当前诱发安全事故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是事故背后的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等腐败问题和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深层次原因。去年全国煤矿共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11起,在事故调查中发现存在着权钱交易、官商勾结问题的有5起,占46%。今年发生的5起煤矿特别重大事故中,已经查实的就有2起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腐败问题。《暂行规定》的出台,对于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违法违纪行为和腐败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必将发挥重大作用。
问:《暂行规定》列出了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七类25种违法违纪行为、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五类18种违法违纪行为,还有事业单位的违法违纪行为,其依据是什么?
答:《暂行规定》中所列违法违纪行为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已明确的,在《暂行规定》中设定了具体的处分档次。譬如,生产经营单位“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是根据《矿山安全法》第40条设定的。又如,“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根据去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2条设定的。二是中央纪委有关文件已有规定的,这次列入《暂行规定》。譬如,“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煤矿等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的”,就是根据中央纪委关于领导干部不准经商办企业的有关规定设定的。三是根据安全执法和事故查处中发现的问题新设定了15种行为。这些行为是在广泛调研、全面梳理、系统归纳的基础上列出的,并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取得了共识。
问:《暂行规定》为什么把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违纪行为也列入其中?
答:《暂行规定》之所以把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违纪行为列入其中,意在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最终是要由企业来落实完成的,所有企业都必须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职责,自觉接受政府依法监管、行业有效指导和社会舆论监督。如果有法不依,失职渎职,就要按照《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从实践来看,由于事业单位和中介组织在安全生产中承担着安全评价、培训、认证、资质验证、设计、检测、检验职责,如果这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出具虚假报告等与事实不符的文件、材料,就会给安全生产带来隐患,甚至酿成事故。因此,《暂行规定》对事业单位和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比较突出的违法违纪行为也做了相应规定。
问:《暂行规定》的发布实施对于监察机关在安全生产中发挥职能作用有何指导意义?
答:按照《安全生产法》、《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察机关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职责主要是:一、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监察对象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二、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调查,对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监察对象进行调查处理;三、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的全过程实施监督,保证调查处理工作客观、公正和依法进行。《暂行规定》针对当前安全生产领域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了分类,并按照每类违法违纪行为性质、危害程度的不同设定了不同的量纪标准,既解决了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案件在实际操作中无具体量纪依据的问题,又有利于避免造成案件处理出现畸轻畸重的现象,使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人得到应有的处分。
问: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家安监总局对贯彻实施《暂行规定》有何具体要求?
答: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家安监总局已联合发出《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对贯彻《暂行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首先,要认真学习宣传《暂行规定》。通过新闻媒体、编印宣传材料,举办讲座和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大学习宣传力度,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营造一个学法、知法、守法、严格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掌握《暂行规定》的各项内容,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执法。第二,严格执行《暂行规定》,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打击,绝不手软。要把查处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和腐败问题作为事故调查处理的重要内容和必不可少的程序。对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违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第三,以贯彻执行《暂行规定》为契机,加大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力度,加强安全监管、监察队伍自身建设,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水平,狠抓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推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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