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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严处两起煤矿事故 追责41人

2006-12-25   来源:新华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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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25日从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获悉,河南煤监局日前收到国家煤监局对郑煤集团“2·10”特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平顶山市大刘山煤矿“4·26”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两起事故共有41人受到严厉的党政纪和法律处分,并对两起煤矿总共下达了3200多万元的罚款,这是迄今河南煤矿事故处罚历史上的最高数额。
    2006年2月10日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马岭山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的事故,共造成1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24万元。据事故调查组认定,该矿属资源整合保留矿井,事故发生前没有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事故11名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理,其中对马岭山煤矿矿长苏仁禄,给予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煤矿安全资格证、行政撤职、建议开除党籍的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副矿长梁安民、李文立、汤桦,分别给予行政降级、行政撤职、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留党察看2年或开除党籍等处分;对矿总工程师魏永前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等。与此同时,依法对马岭山煤矿处以1500万元罚款。

    今年4月26日发生的郏县原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田大刘山煤业分公司大刘山煤矿西井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85.5万元。

    事故相关责任人30人受到处理,其中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安检员兼瓦斯检查员段水更、调度员李鸿君,参与事故隐瞒、阻碍事故调查的调度员田凯,分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矿长张江海,吊销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建议开除党籍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副矿长黄明德、董春雷、魏建镖、唐铁林,分别给予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开除党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分,等等。同时,郏县黄道乡纪委副书记、副乡长、乡长,县科技局局长,县煤炭局总工程师、副局长、局长,县安监局局长,县公安局长、副县长等国家工作人员,也受到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大刘山煤矿西井矿已被责成立即停止生产,并没收其非法所得346万元,同时处以1730万余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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