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明确指出,所有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详细规定了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指出工作面严禁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支护方式。该规定将于2007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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