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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安监局原副局长受贿间接造成兴宁矿难

2007-03-17   来源:信息时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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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上午,广东省安监局原副局长胡建昌,因收受矿主曾云高贿赂违规发证,间接造成兴宁特大矿难,被广州中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受贿擅发煤炭生产许可证

  胡建昌今年58岁,是江西省新余市人,大专文化。2005年8月7日兴宁矿难事故发生后被查出,他曾收受大兴煤矿矿主曾云高贿赂及违规发证,并在2005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10月13日被捕。广州市检察院指控胡建昌犯受贿罪,于2006年4月26日向广州市中院提起公诉。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2年10月至2003年年底,胡建昌利用其担任省经贸委内设的安监局副局长,主管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职务便利,在为广州企安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安公司)联系人员到国家安监部门培训、出具安全生产技术培训证明过程中,以其妻子名义,接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贿送的企安公司25%股份,并于2003年和2004年两次非法收受陈贿送的企安公司的“股息”共计人民币10万元。

  2003年4月,负责安监局安全监管一处的胡建昌到兴宁检查工作,认识了曾云高。当天中午,为了使两个煤矿能拿到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许可证,曾云高来到招待所,给胡建昌送了一个装有1万港元的信封。其后,曾云高又三次给他送上同样的“信封”。

  2004年年初,省安监局升格为直属广东省人民政府的独立机构,胡建昌继续负责安全监管一处的工作。当时,助理调研员叶爱前(另案处理)在未经局领导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向5个煤矿发放了《煤炭生产许可证》,胡得知此事后,没有把许可证追回。

  2004年5月,胡建昌被任命为省安监局副局长。次年1月,在明知其证明资料不合要求的情况下,仍在2005年6月7日同意向兴宁市大兴煤矿签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结果,此后仅仅两个月,大兴煤矿透水事故即发生,直接经济损失高达4725万元。

  广州中院经过审理认为,胡建昌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考虑到其在侦查前就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自己犯罪的情况,并主动退出全部赃款,有明显的自首表现,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被告不满判决称考虑上诉

  昨日上午,胡建昌在听到宣判结果后表示不满,说要考虑上诉,并大声质问审判长“我已经交出全部受贿款项,为何还要被判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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