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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新工伤鉴定标准下月实施 划分标准多102条

2007-04-16   来源:辽沈晚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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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5月1日起,辽宁省将实行新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同样的工伤程度,原来被鉴定成五级,按照新标准则可能被鉴定为四级,享受更优待遇。

  昨日,劳动保障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要求各省市在5月1日起,执行于去年颁布的新标准。辽宁省劳动保障厅工作人员表示,5月1日起,新标准将在我省全面执行。

  沈阳市劳动保障局工伤处处长潘国华评价,新标准体现了“以人为本”,实现了“等级放松”。

  辽宁省劳动保障部门相关人士称,与1996年开始执行的现行鉴定标准相比,新标准在鉴定原则、分级标准上更加细化,职工、用人单位在获赔或赔偿上更趋于合理。

  新标准从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及护理依赖4个方面将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分解为5个门类,划分为10个等级共572个条目,较以前的标准多了102条,分级更加细致。

  新标准将医疗依赖划分为一般医疗依赖和特殊医疗依赖,将护理依赖与分级原则挂钩,解决了原来针对伤残部位一般性医疗费用支付不清的矛盾。

  新标准还增加了部分器官诊断界定的内容,使伤残类别及等级描述更科学准确,更具操作性。

  为了做好新旧标准的衔接工作,对于今年5月1日前已作出初次鉴定结论的工伤职工,如果在5月1日执行新标准以后,申请再次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按新标准进行鉴定。

  对于今年5月1日前已作出鉴定结论,但伤情发生变化的工伤职工,在5月1日后可申请复查鉴定,复查鉴定按新标准执行。如果复查鉴定级别低于原级别的,原鉴定级别不再改变。

  对于经复查鉴定伤残级别提高的工伤人员,按照《通知》规定,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也要做相应提高,但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调整。

  曾在一次瓦斯爆炸中受伤的沈阳市213矿的工伤职工刘文凯早在5年前就已经享受了工伤待遇,他想了解,是否还可以按照新标准再次鉴定。而沈阳市劳动保障部门的业务人员解释,按照新的规定,如果伤情没有新的变化,没必要再做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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