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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要求省属煤矿负责人30%的年薪与安全挂钩

2007-05-24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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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通知,转发省煤炭工业局意见,要求切实加强省属煤矿安全生产,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安全形势稳定好转。通知要求坚决遏制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力争今年省属煤矿事故比上年有较大幅度下降。
  
  通知要求,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制度,企业负责人年薪中,与安全挂钩的份额占结构工资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煤矿企业负责人要深入矿井,靠前指挥。通知规定,省煤业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裁、党委书记)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3次;分管安全、生产、技术、规划的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每班至少有一名矿级管理人员带班下井。
  
  通知强调,各级政府要依法加大监管力度,督促职能部门严格依法行政,严格规范煤矿企业的生产行为。对发生各类事故的企业,除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外,还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矿长,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5年内不得再发证;对因发生特大或者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受到撤职(免职)以上处分的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吊销(注销)其《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3年内不得再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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