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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煤矿试点:开工前须交纳工伤保险

2007-06-12   来源:新华网黑龙江频道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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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黑龙江省以煤城七台河、鸡西市为试点,要求煤矿在开工生产前必须交纳工伤保险,以保证煤矿工人权益,避免事故发生后,矿主逃逸,由政府理赔埋单的现象。

    黑龙江省是煤炭大省,有30多万人从事煤炭开采工作。由于其风险性极高,极容易发生工伤事故,仅2006年上半年,黑龙江省煤矿发生各类事故就达67起,死亡102人。以前,黑龙江省市县所属的煤矿多数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矿工发生事故后,矿主都要承担大部分的医疗和生活费用,致使事故发生后,经常出现矿主弃矿工而去,政府埋单的事情。

    新的试点政策出台后,参保的矿工在发生事故后,医疗费用全部由工伤基金承担;伤愈出院后,劳动部门会为他们做伤残等级鉴定,依据伤残等级,给他们发放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对工亡职工子女要抚养至18周岁,工亡职工配偶抚养至失去供养条件,从而有效地保障了矿工发生事故后的治疗和家人的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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