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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辽源市中心医院特大火灾案一审宣判

2007-06-13   来源:新华网吉林频道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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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辽源市中心医院"12·15"特大火灾案,6月12日在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原辽源市中心医院院长王绍文等13名被告人分别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被判处1年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5年5月至7月,辽源市龙山区纺织电气安装队根据合同,负责施工建设辽源市中心医院的配电改造工程。由于该安装队在施工中使用相关企业、个人生产销售的不合格电缆,并违规敷设,医院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从而留下重大事故隐患。

    2005年12月15日16时许,辽源市中心医院发生停电,电工室值班人员进行操作恢复供电后,随即出现火情,而医院相关人员没有及时采取报警、紧急疏散医患人员等有效措施,致使灾情扩大。此次火灾造成37人死亡,46人重伤,49人轻伤,烧毁建筑面积5714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821万余元。

    案发后,检察机关对生产、销售不合格电缆、违规施工操作,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13名责任人提起公诉,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施工安装方的责任人员赵永春、孙风林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和6年;辽源市中心医院负有责任的原院长王绍文、副院长李明明、副院长金城泰被以同样的罪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3年、5年,电工班长张殿坤被判有期徒刑6年,总务科长赵永刚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销售环节的责任人员王二兴、宋树刚、魏雪影、杜计锁被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或3年,并处罚金10万或8万元,于宽海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7万元;生产环节的负责人员于鹤杰被以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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