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总用停产保安全”考验政府治理能力
2007-06-15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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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2007年安全生产万里行”河北段活动的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多次强调,重要活动期间停产不符合经济规律,不能总用矿山停产保平安。
“不能总用停产保安全”,是一个崭新的提法。在一定意义上,这个主张实际可以看作是对以往惯用的、习见的治理思维和治理方式的批判性总结。倘若由此出发并坚持不懈地努力,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在内的政府治理,便可能迎来一场从思维到方式的巨大变革。
从前,但凡发生一起严重安全事故,人们往往看到“一律停产整顿”、“一律停业整顿”之类的举措紧随其后。一家煤矿瓦斯爆炸之后是如此,一家烟花爆竹厂爆炸之后是如此,一家网吧失火之后亦是如此。说到停产停业的范围,则往往由一家企业扩大到全行业,由一个城市扩展为所有城市,由一个乡镇上升为全县、全市乃至全省。这样做的目的,大概就是所谓“用停产保安全”。
有安全隐患的固然应停产(根本就不应该生产),无安全隐患的为什么也要奉令停产?非法经营者固然应停产(生产也不应该成为事实),合法经营者为什么也要奉令停产?城门失火,池鱼何辜?名曰依法勒令停产,然则所据何法却语焉不详。安全因停产暂时“保”住了,而无辜受惩者的经济损失由谁来补偿?“用停产保安全”岂止是“不符合经济规律”,简直是有违法理、悖乎常理!
“用停产保安全”常能收效一时,或使事故敛迹,或使汹汹舆论平息,所以群起效仿,于是便不假思索地“总”这么干,数年来乃至十数年来遂成流行的治理方式。支撑此种治理方式的,是“一刀切”治理思维和“运动”式治理惯性,是只算“安全账”(在特殊时期与“政治账”含意相同)、不算“经济账”、虽然畸形却有益于个人仕途安全的意识形态。
“总用停产保安全”,是一种懒人思维和惰政行为,其价值取向是消极的。它似乎看到了“停产”与“安全”的因果关联(尽管是狭隘的、庸俗的),但其指导下的实践,只能导致“生产”与“安全”的对立、割裂,导致在“生产”中寻求“安全”之道的不可知和不可能。停产,当然无所谓安全不安全,安全似乎是“保”住了,但发展也由此陷入了停滞。“一刀切”地停产,纵然有临时救急的条文以为执法“合法”的证明,但其精神实质却与真正的法治甚远,而与“宁可枉杀千人”之类近似。至于“运动”式治理,从来没有取得过臆想中的长治久安;亟待治理的问题,不会在暴风骤雨中得到根治,相反会戴着各种假面潜伏下来,在“运动”之后以更大的力量反弹,造成破坏力更大的恶果。
“不能总用停产保安全”,无疑是对“总用停产保安全”的全面颠覆。“不能总用停产保安全”虽足以振聋发聩,但在思虑周全者看来,它毕竟只是一种否定,并没有从正面回答如何“保安全”。这就用得上一句套话:“立在破中。”“破”了“总用停产保安全”,“立”也便有了希望。再说,可操作性的“立”也并非没有,“三令五申”者是也,“反复强调”者是也,“加强日常管理”者是也,“建立长效机制”者是也。怕只怕“严格不起来,执行不下去”,大家都头脑清醒地重走老路。这与治理智慧无关,而与治理能力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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