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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贿赂上百万郑州煤炭局原局长被判11年

2007-10-25   来源:郑州晚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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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郑州市煤炭局原局长丁三友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日前在郑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宣判:被告人丁三友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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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52岁的被告人丁三友因涉嫌受贿于2006年5月4日被依法逮捕。经荥阳法院审理查明,丁三友犯有二项罪名。第一是受贿罪:自1998年至2006年1月,丁三友在担任登封市副市长、政法委书记、郑州市煤炭局局长期间,利用给他人在工作上的“帮助”和“关照”等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利益,曾先后收受26人贿赂共计53次,总计人民币104.5万元、消费卡2万元、美金5000元。据检察机关指控,1998年春节前的一天上午,被告人丁三友利用任登封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对该市的电厂在工作上给予关照后,当天就在其办公室内,收受该企业董事长程某所送现金1万元。

  2004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丁三友利用任登封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该市一家企业安全检查时给予了帮助。事后,丁三友在其办公室内接受了该煤矿矿长梁某送的5万元感谢费。

  2004年8月,丁三友刚刚到郑州市煤炭局上任才一个月,他就被登封市一家煤矿矿主用金钱给“俘虏”了。仅此一家,丁就先后接受贿赂20万元人民币。2005年春节,丁回老家过年,他的邻居想从外省回郑投资开煤矿,让丁给其拿拿主意,没想到丁却闭口不答。无奈,邻居王某只好送上2万元咨询费,丁才开口说:“可以。”

  第二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丁三友对家庭合法收入之外的2025952.18元人民币和25000元美金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二审认为其有自首情节,终审判刑11年  

  去年11月20日,荥阳市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判处丁三友有期徒刑15年,丁三友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被告人丁三友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110万余元;另有折合人民币222万余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已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鉴于上诉人丁三友所涉受贿事实全部由其主动向检察机关交代,构成自首,案发后其又能退回全部赃款,依法在上述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遂改判丁三友执行有期徒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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