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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宜春煤矿老板不服仲裁起诉患病矿工

2007-11-07   来源:新法制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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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记者接到宜春袁州区西村镇胜朝煤矿井下工人投诉,称2006年3月18日,胜朝煤矿在进行例行体检时,老板只给100余名井下矿工21个体检名额。体检结果表明21名井下矿工有19名矿工患有不同程度的尘肺病。先得到结果的煤矿老板趁机威逼诱导患病矿工签订违法协议、给予微薄经济补偿后将他们开除。

  得知真相后的患病矿工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申请劳动仲裁。煤矿老板不服仲裁结果,说患病矿工不是在自己的煤矿患的病,并将患病矿工告上法庭。

  投诉

  井下作业无防护措施矿工患上尘肺病

  或坐或站在记者面前的是袁州区西村镇胜朝煤矿的6名尘肺病矿工,他们仅仅是胜朝煤矿尘肺病患者中的一小部分,他们的姓名分别为:李金桂、肖友生、李志文、龙迪清、陈锡兵、易仁生。

  这6名尘肺病患者有着很多相似的地方:脸瘦而蜡黄、喘着气、不停地抖动着单薄的身体;都是家中惟一的顶梁柱;都靠下井挖煤养活家人;都因为无钱医治,身体一天天接近崩溃……都没有读过书,语言表达能力差,甚至连表述出自己患病的经过都很困难……

  面对记者,这几名尘肺病患者争先恐后地讲述着他们的遭遇。

  龙迪清说:2006年3月,上面要求矿工体检,我们班组有9个人,班组长却只给我们两张体检票,大家都争着去体检,最后班组长分给我一张票。那些没有票的人,就不让去体检,胜朝煤矿大约有100个井下矿工,但却只有21张票……

  陈锡兵说:我到胜朝煤矿工作时,没体检、没签订劳动合同、没办理工伤社会保险、也没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劳动防护培训……

  肖友生说:我从事的是一线打石、采煤。井下环境相当恶劣,粉尘浓度特别高、能见度只有一两米,矿主连防护口罩都没有发,我们每天都要吸入大量的粉尘……

  李志文说:2004年底,我时常感到呼吸困难,胸闷气短、身体乏力,就和矿主说可能有病,但矿主不理不睬。2006年3月,许多矿工都反映身体不适,在矿工强烈要求下,矿主才带我们到西村镇卫生院检查,但检查结果却不告诉我们。8月,14名矿工要求到宜春市第二人民医院检查,结果大部分人查出有尘肺病。矿主8月13日就将他们除名,并拒绝承担医疗费用……

  易仁生说:我是自己到宜春市人民医院检查的,医生警告我,说我得的是尘肺病,绝对不能下井,否则随时都可能丧命。当时,我把患病的情况告诉了矿主胡朝胜,要他拿钱治疗,但没要到一分钱。我上有80岁的老母,下有3个未成年的小孩,妻子两年前因病去世,为了治病,家里的耕牛和所有值钱的东西都变卖掉了,还欠下2万多元的债,大女儿17岁不到就到外面打工去了,小女儿和儿子因缺钱也读不了书……

  李金桂是一个沉默的男子,他一直蹲在地上,他说:我连上10级台阶都要中途歇一阵子,甚至多次梦到了阎王爷……

  部分患病矿工被逼签私了协议后遭开除

  陈锡兵、易仁生等人告诉记者,2006年8月下旬,患上尘肺病的矿工再次要求到江西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复查,结果查出共有11人患有尘肺病,其中易仁生、龙迪清、肖友生等3人为二期加号,陈锡兵等8人为一期。

  自从陈锡兵等人查出病后,多次要求矿主支付医疗费,但得到的答复总是拒绝。无奈,他们只好向袁州区、宜春市政府反映。袁州区周副区长组织西村镇领导、煤矿矿主及病人代表召开了协调会,要求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

  据肖友生说,2007年1月20日,胜朝煤矿矿主带了八九名社会上的闲散人员,将8名矿工接到西村镇的一个山庄,威逼他们在事先打印好的“调解协议书”上签字,仅给每人8200元了结此事。迫于这些人的威逼,8名矿工违心在协议书上签了字。签完字领了钱,这些人就被矿主开除了。当时,西村镇法律服务所的周所长也在场,他向记者证实签字时有社会上的人在场。

  肖友生说,他当时不愿签字,一个人就抓住他的脖子叫他签字。

  记者在这份调解协议书上看到“甲方(矿主)一次性赔偿残疾赔偿金、伤残津贴、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全部费用在内,总计8200元。双方签字后生效,永不反悔,谁反悔谁承担经济损失和相关法律责任,此为一次性处理。”

  调解协议下方,除了矿主、矿工签名外,还盖有“袁州区西村法律服务所”的公章。

  易仁生和陈锡兵顶住了威逼,没有在协议上签字。

  陈锡兵说:我当时想,签了字,拿到了这8200元,还是治不好我的病,到头来还是一死;我不如不要这8200元,拼了这条命去讨说法,或许还有个盼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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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

  两矿工申请仲裁胜诉,矿主不服起诉到法院

  没有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的陈锡兵和易仁生和另外7名患有尘肺病的矿工向劳动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伤残七级的陈锡兵和伤残四级的易仁生多次找到矿主协商,最终还是没有任何答复,于是他们在2007年7月20日向袁州区人事劳动争议促裁委员会申诉,请求维护合法权益。

  9月20日,袁州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了仲裁裁决书,裁决胜朝煤矿矿主一次性支付给陈锡兵费用合计65470元;裁决胜朝煤矿矿主一次性支付给易仁生费用合计158877.43元。

  胜朝煤矿矿主不服裁决,于10月8日,向袁州区人民法院起诉陈锡兵和易仁生。矿主认为两被告的尘肺病是因为其在其他矿井长期挖煤所产生的后果,与在胜朝煤矿短期工作没有因果关系;同时认为江西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诊断结论不具合法性,应重新鉴定。

  目前,袁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胜朝煤矿的起诉。

  调查

  宜春市袁州煤炭管理局:双方法律意识不强是关键

  袁州区煤炭管理局分管安全的纪检组长刘波告诉记者:胜朝煤矿的法定核准矿工大约50人,但是因为矿工流动性很大,一直都没有查清胜朝煤矿到底有多少井下矿工。

  对于此次胜朝煤矿职工职业病的事,刘波告诉记者,煤炭管理局并没接到矿工职业病方面的投诉,现在矿工和矿主双方正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局里不会干涉。而胜朝煤矿矿主因为法律意识不强,在2007年以前,没有进行体检、也没签订劳动合同、培训。煤矿老板只是给矿工发口罩,除尘、降尘方面的防护设施都没有。大部分矿工是在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环境下直接挖煤。但刘波组长又强调,煤矿各方面的设施正在一步一步完善。

  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就业前体检是为在法律上分清双方的责任

  江西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副所长杨新跃告诉记者,职业病的防治责任主体在企业,对工人要做就业前的体检、就业中的体检和离岗时的体检,最后还有回访的问题,这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

  就业前的体检其实是一个筛选的过程,在法律上分清了双方的责任,它实际上是保护了劳动者又保护了企业双方的权益,如果企业没有做就业前的体检,那么,企业就要承担所导致的后果。

  杨副所长谈到职业病防治难的根源时表示,目前省内大部分的企业主没有很强的法律意识;其次,职工也没有这方面的自我保护意识;第三个方面,虽然有《职业病防治法》和《劳动法》两部法律对职业病的防治作出了规定,但没有监督部门去监督执行的话,也没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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