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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规定:瞒报重大事故轻则丢官重则坐牢

2007-12-05   来源:今日安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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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不能再藏着掖着了。近日,省政府正式下发的《河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规定,灾难应急工作中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危及10人生命安全1小时内上报

  凡是具有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造成50人以上中毒(重伤)、需要紧急转移5万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超出省辖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以上情况之一的,都要按《预案》的规定处理。

  《预案》指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抄送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

  发生事故后控制负责人严防其逃匿

  《预案》指出,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自救,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根据突发事故灾难类型,及时召集、出动专业应急队伍实施救援。

  事发地公安部门应当迅速组织警力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并控制事发单位主要负责人,严防其事发后逃匿。对逃匿者,要及时组织抓捕。

  另外,根据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需要,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决定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矿山等行业要组建抢险救援队伍

  《预案》指出,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依法组建和完善抢险救援队伍。

  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公安部门主要负责事故灾难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省应急救援指挥部或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公安、军队等主管部门提供协助。

  《预案》中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严格按照程序开展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隐瞒安全生产事故真相将被追责

  今后,为了保“乌纱帽”瞒报事故者 ,不仅要丢官,可能还要坐牢。《预案》指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下列行为是绝对的禁区: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等。

  凡触犯上述禁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经济处罚;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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