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莞市人民法院对大岭山“1·26”特大火灾案作出一审判决,三名股东因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
一股东独子火灾中丧生
今年1月26日,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村第三工业区旺隆厂发生特大火灾,导致13人死亡、5人轻伤。东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去年6月左右,陈某军、周某中与陈某红共同出资租赁了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村第三工业区某幢四层出租房的一、二楼,作为厂房。在没有办理工商、消防等有关手续的情况下,三人非法设立了旺隆拉粒厂。陈某军主要负责开车和财务,周某中负责安全生产,陈某红负责业务,共同参与生产经营管理。经营期间,三人把一楼主要用作生产车间以及塑胶粒等原材料的存放区,二楼改建为员工及家属的宿舍,生产区与生活区混合使用。
今年1月26日凌晨1时许,该厂一楼的照明线路短路,火灾骤起,在二楼休息的员工及家属发现后,四处逃生。陈某军用木凳砸开二楼宿舍窗户,在场人员相继跳楼逃生。经查,火灾导致13人死亡,陈某军的独子也在火灾中丧生。包括三被告人在内,有5人受轻伤。
主要责任人自首获轻判
发生火灾当天早上6时,周某中主动到大岭山公安分局接受调查。次日9时,陈某军和陈某红在东莞市人民医院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法院认为,三被告人在没有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资格的情况下,在“三合一”场所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未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的培训教育,导致了极为恶劣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陈某军的辩护人在法庭提出陈某军在火灾发生后,组织人员积极逃离火灾现场,属立功表现。法院查明,周某中在侦查阶段曾供述:“……能动的人都跑到陈某军的房间,他们不知道怎么办,后来陈某军就用凳子打破玻璃,第一个跳下去……”法院由此认定陈某军当时的举动只是为了逃生,并没有组织其他人员逃离火灾现场的行为。
法院认为,旺隆厂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周某中案发后能自首,依法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日前,东莞市法院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周某中、陈某军和陈某红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五年、四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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