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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将出台规定 央企负责人瞒报安全事故考核将降级

2007-12-26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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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将出台的《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规定,中央企业发生瞒报事故、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其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一律实行降级。

  在25日召开的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黄淑和说,中央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在暂行办法中也明确规定了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报告的事项、程序、要求等。

  国资委将出台规定加大央企安全业绩考核力度,中央企业发生瞒报事故、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其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一律实行降级。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即将下发执行。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昨日表示,央企要落实“铁腕治安全”,“要安全的效益,不要带血的利润”。

  黄淑和透露,《暂行办法》将依据央企主营业务范围和安全生产风险程度将其划分为三类,根据不同类型实施不同监管,并要求央企对所出资企业也要实行分类监管。

  《暂行办法》规定,央企发生瞒报事故、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该央企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一律实行降级。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央企年度内发生较大责任事故或重大责任事故,都要依据规定进行降级、降分的处理,安全生产业绩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

  在经济快速发展进程中,央企的安全生产工作正面临着一系列新形势和新挑战。

  黄淑和坦言,随着企业兼并重组、规模扩张、产业链延伸,安全生产工作难度正在加大,市场需求增长强劲,部分企业生产设备高负荷、长周期运行,造成安全隐患增多。

  “尤其是能源、建筑、交通运输、机械设备制造等行业,长期处于高需求、高增长、高负荷运行状态,导致正常的设备检修维护都难以保证。”

  国资委要求央企用两至三年时间,基本解决安全生产欠账问题,加大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凡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不到位的,将从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利润中予以扣减。

  “当效益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宁可放弃暂时的效益,也不能赚带血的利润。”黄淑和表示,安全生产归根到底是执行力的问题,要实施铁腕治安全。

  “谁不重视安全,组织上就让他不安全,谁不把人民的生命安全当回事,组织上就不要把他的职务当回事。”黄淑和说。

  据统计,今年前11个月,中央企业共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33起、死亡192人。其中,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25起、死亡150人,分别占总数的76%和78%。

  与上年同期相比,今年中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减少8起,死亡人数减少6人,其中建筑施工企业事故起数持平,死亡人数增加4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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