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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停产整顿

2007-12-28   来源:华商晨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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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被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停产整顿、吊销有关许可证的处罚前,企业可要求组织听证。

  昨日,记者从沈阳市安监局获悉,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如果在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当事人要求听证,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办法》认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办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

  对于在协议中免除其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的,将没收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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