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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洪洞事故责任单位和19名责任人被公诉

2008-01-01   来源:检察日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   12月28日,山西省临汾市检察院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等罪名,对洪洞“12·5”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相关责任人:被告单位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原新窑煤矿)和被告人王东海、王宏亮等19人依法提起公诉。

    2007年12月5日23时15分,山西省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新窑煤矿井下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据核查,事故发生时入井作业人员128人,其中升井38人、失踪90人;自救下井人员37人,其中升井22人、失踪15人。最后确定遇难人员为105人。另外,升井人员中受伤18人,其中重伤4人、轻伤14人。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非法买卖炸药3.075万公斤、雷管2.3万枚,非法越层开采,严重破坏国家资源,故意隐瞒销售收入,采取虚假申报手段,偷逃税款,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犯罪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偷税罪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东海、王宏亮作为该公司实际投资人和法定代表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分别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偷税罪以及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等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惠平、高建民、秦三顺、王根虎、高志成等17人,作为该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管理人员和生产一线的指挥人员,应当分别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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