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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交法“第76条”修改:还留“无责尾巴”没解决?

2008-01-12   来源:新华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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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不久前对广受关注和争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作出了修改。

    与之前的内容相比,新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
事故时,机动车一方将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修改后的“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将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由于存在对之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所引起的“无责赔付”、容易引发“碰瓷”等问题的激烈争论,因此修改后的“第76条”一出台,立即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对于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责任,明确了无责机动车的赔偿责任等,广大专家、学者以及机动车驾驶员表示了肯定和赞同。但同时,联系到目前的机动车事故保险赔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部分专家和驾驶员对于不超过10%的无责赔付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机动车无责赔付明确

    修改前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而按照新修改的内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同时,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则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杜绝“撞伤不如撞死” 体现“以人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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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很多机动车驾驶员都表示了赞同。“这才显得公平,不然那些不遵守交通规则的人更是肆无忌惮了。”出租车司机陈先生表示,明确了责任和承担比例有利于更好地构建一个良好的交通环境,并且也会减少社会上“碰瓷”等违法行为的出现。

    同时,针对目前社会上“撞伤不如撞死的潜规则”现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表示,这种个别情况是存在的,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利于改变社会上的这种个别现象。

    如果是撞伤,只是一般的民事纠纷,主要是赔偿问题。如果把人撞死了,就有可能属于刑法上规定的重大交通事故,按刑法规定,有可能判三年以下徒刑。而如果是故意撞死,就会构成刑法上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可能要判死刑。交通事故根据产生的不同原因和情况,承担的后果是完全不一样的。

    10%不是问题 主要看谁来赔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受到了众多机动车司机的认可和肯定。但也有人认为,由于商业保险不赔偿无过错责任,修改后的“第76条”在适用中仍存在这种可能:如果损失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无责司机要自掏腰包赔偿,而有责司机可由商业险赔偿。

    车主孙先生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机动车无责赔付原则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这是好的。但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是赔付的钱如何来出,由谁来出,这是大家所关心的。如果出现了巨额赔付,而机动车驾驶人又无责,即使是10%的赔偿,那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仍然要落到车主本人身上。

    对此,记者拨打了太平洋财险的咨询电话,被告知新修改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后还没有相对应的办法出台。目前对于机动车无责情况下对于人身的赔付仍然按照最高1000多元的标准,不够的部分还需车主自己承担。

    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家辉介绍,这个10%由个人承担,恐怕就不是一个小数目。如果无法通过保险实现风险转移,那就会成为困扰车主们的一个问题。如果违规人的风险都可以通过保险进行转移,那么不违规的人应该比违规的人承担更少的责任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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