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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总局通报近期发生两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2008-02-07   来源:安全监管总局网站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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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近期发生两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2008年1月20日19时18分,河南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三矿掘进工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6人死亡。该矿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发生事故的己15-17-13031机巷掘进工作面按照突出危险进行管理,初步分析,该工作面地质构造复杂,突出地点有背斜构造,煤层厚度从5-6米变化到3米左右,煤层倾角从6°-16°变化到2°,瓦斯压力大,虽已经采取了浅孔排放和卸压区浅孔抽放等综合防突措施,但仍没能有效消除突出危险,在综掘机割煤时导致突出事故发生,详细原因正在调查之中。

    2008年2月2日12时50分,陕西韩城矿务局下峪口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9人死亡。该矿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该矿分为一、二水平开采,共有3个采煤工作面和6个掘进工作面。事故发生在2-1采区北二轨道开拓延深岩巷掘进工作面,没有采取防突措施,开拓作业活动使上部的3号煤层(突出煤层)的煤与瓦斯突出到该岩石掘进巷道中,造成人员伤亡。初步查明,事故地点有地质构造,围岩厚度变化较大,事故发生前顶板出现动压有掉渣等异常现象,作业人员发现异常后,在撤离的过程中发生事故,事故详细原因正在调查之中。

    在不到半月的时间内,国有重点煤矿连续发生两起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暴露出一些国有重点煤矿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和漏洞。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抓住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措施,突破关键技术,加强科研攻关,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瓦斯先抽后采工作的指导意见。近年来,国有重点煤矿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呈相对多发趋势,2007年国有重点煤矿发生的6起重大以上事故中,5起为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今年以来发生的2起较大以上事故均是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督促煤矿认真落实煤矿瓦斯先抽后采措施,坚持“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的原则,巩固和扩大瓦斯治理成果,推进瓦斯先抽后采向抽采不达标不采不掘深化、瓦斯治理向煤层气抽采利用深化、瓦斯抽采向“采、掘、抽”平衡深化、局部防突向区域防突深化。推广实用技术和装备,加强防突技术管理。通过落实区域防突措施,实现源头防治突出。

    二、严格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健全防突机构,充实防突人员,完善防突制度。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认真实施开采解放层和瓦斯抽放等防治突出措施、实施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治突出措施。突出矿井有条件的必须首先开采保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要对突出煤层进行大面积预抽,并确保预抽时间和效果,每个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的瓦检员。进一步加强瓦斯地质工作,查清煤体结构、采掘工作面前方地质构造、瓦斯涌出量等地质资料,通过实践确定适用本矿区条件的煤与瓦斯突出敏感指标和指标临界值。采掘工作面在实施防突措施后,必须对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进行检验,待各项指标都降到临界值以下时,方可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组织生产作业。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实施“压产减人”,严格控制入井人数,减少井下现场交接班人数,合理安排作业工序,严禁两班交叉作业。

    三、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加大对煤矿“一通三防”、煤与瓦斯突出及水害等隐患排查治理力度。节日期间正常生产的煤矿特别是国有重点煤矿,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煤矿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防止“三违”作业,切实加强现场管理,在保障安全的条件下,合理部署煤炭生产,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同时,要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于已公告关闭煤矿要按照关闭标准彻底关闭到位,并派人驻守,盯紧盯牢,严防死灰复燃。

    四、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力度。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坚持做到警钟常鸣、常抓不懈,坚决克服盲目乐观、麻痹松懈情绪,深入做好节日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要依法加大对国有重点煤矿的监管、监察和行业指导力度,尤其是加强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接续紧张矿井的监管监察,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国有重点煤矿要自觉接受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对节后复产煤矿要严格执行复产验收制度,严把复产验收关。对停产未经验收的煤矿一律不准恢复生产,对擅自复产的要严肃查处。

    请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立即将本通报转发到辖区内所有煤矿,并抄报地方政府、抄送同级相关部门。

二○○八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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