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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拟规定一次销毁鞭炮不得超过20千克

2008-03-31   来源:新京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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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安监总局消息,4月1日将在湖南省浏阳市召开研讨会,研究讨论《烟花爆竹建设工程设计安全规范(讨论稿)》。讨论稿中规定,危险品的销毁采用烧毁法时,一次销毁药量不应超过20千克。

  据介绍,经建设部批准立项的《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修订项目已经完成了调研和首轮征求意见工作,标准起草单位在汇总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烟花爆竹建设工程设计安全规范(讨论稿)》。

  讨论稿中规定,危险品的销毁采用烧毁法时,一次销毁药量不应超过20千克,危险品销毁场作业边缘距场外建筑物的外部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65米。

  烟花爆竹企业离住宅区边缘,村庄边缘,学校,职工人数在50人及以上的企业围墙,有摘挂作业的铁路车站站界及建筑物边缘,220千伏以下的区域变电站围墙,220千伏架空输电线路的距离,都将有准确的规定。据介绍,根据企业的火药量,一般最小都要在40-50米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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