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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规定事故死亡30人以上区市主要负责人撤职

2008-04-04   来源:南方都市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          在连续发生了几起较大的安全事故后,日前,深圳市委、市政府就强化公共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出相关规定,并且在深圳政府在线网站上公开征集各方意见。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公共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一年出现一起死亡30人以上安全事故或两起食品安全事故,街道、区、市主要负责人将予以撤职,承担责任。

   规定中的公共安全管理主要指安全生产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在负责人上,则包括各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街道党政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市、区两级党委、政府和街道党政机构分管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各级党政机构、相关部门新闻发布和信息报送工作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

   根据规定,在任期内一年中发生一起以上死亡30人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者两起特别重大食品或药品安全事故的,或者发生八类刑事案件造成一案10人以上死亡,或年度社会治安评估排名最后且八类刑事案件发案率年度上升30%以上的,以及因处置不及时、措施未到位导致任期一年内发生一起以上1000人以上或不足1000人但性质特别恶劣、影响范围极大的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越级进京非正常上访、越级赴省进京集体上访、重信重访等且造成特别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的,负有责任的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将予以降级或撤职处分;对负有责任的街道党工委主要负责人追究党纪责任并责令辞职;给予负有责任的街道办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区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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