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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县“4·10”特大交通事故给公众敲响了警钟

2008-04-15   来源:西宁晚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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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兰县“4·10”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引起了国务院、公安部以及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经交警部门初步调查情况看,客运车辆超速行驶和手扶拖拉机违法载人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4月10日零点15分许,韩某驾驶格尔木市万里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青H·54306号宇通牌大客车(核载34人,实载42人)由西宁开往格尔木,当车辆行驶至国道109线2267KM +750M处时,与同向行驶的冶某和马某分别驾驶的两辆手扶拖拉机尾随相撞后,又与对向行驶的,与周某驾驶的刚察县成品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青C·02782号“驰乐”牌油罐车发生相撞,造成11人死亡、42人受伤、车辆报废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据了解,此起特大交通事故中的大客车驾驶员在利益驱动下,在核载34人的情况下,严重超载。驾驶员本身从内心轻视交通法律法规,忽视交通安全,夜间无路灯照明条件下应当降低车速保证安全行驶,而大客车驾驶员有超速行车且躲避交警检查的违法行为。手扶拖拉机驾驶员安全意识不强,夜间无照明的情况下在国道行驶,并且在临时停车时未采取任何警示措施,导致客车追尾后采取措施不当与对面车辆引发特大交通事故。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尽管我省主要城市道路和高速公路安装了电子警察专门控制车辆超速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但大多数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超速行驶现象依然非常突出,在没有安装电子警察的道路上,驾驶人全然不顾行车安全,超速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更为严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频发。同时,客运班车驾驶人在利益的驱动下,采取种种措施逃避检查,而大多客运车辆驾乘人员法治意识淡薄,交通安全警惕性不高,大客车在严重超员的情况下,广大乘客依然对此抱赞成或默许的态度,没有同交通违法行为作斗争的意识,甚至路过检查站时还配合违法驾驶员躲避检查,直接成为事故隐患。针对“4·10”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省交警总队要求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要认真总结事故原因,汲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迅速采取行之有效的果断措施,坚决防止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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