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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新规:事故无伤亡 理赔"一站式"

2008-04-15   来源:人民日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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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海,现在只要机动车之间发生未涉及人身伤亡的物损交通事故,只要车辆能够安全移动并符合自撤现场规定的,都必须撤离事故现场,然后自行协商赔偿处理。

    为进一步促进道路交通“排堵保畅”,上海市公安局和上海保监局于日前制定了《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凡在该市境内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财产损失的机动车之间碰撞的交通事故(含非道路交通事故),且机动车投保本市交强险和商业保险的,都适用《暂行办法》。

  如何提高撤离效率——

    不再由当事人自定责任

    建立保险理赔服务中心

    据上海交管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施行的《暂行办法》与以往相比,主要有三大变化:

    一是取消了财产损失2000元以内和3万元以内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机动车之间发生未涉及人身伤亡的物损交通事故,只要车辆能够安全移动并符合自撤现场规定的,都必须撤离事故现场,都应当自行协商赔偿处理。这是因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执勤民警都不是财产评估的专业人士,无法准确判断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由此会延误快撤事故现场的效率。

    二是建立集“事故车辆定损、保险理赔、事故定责”等多功能于一体的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心及5个分中心,提供物损交通事故的“一站式”服务,此举能较大减少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后顾之忧,增强快速撤离现场信心,从而提高处理事故现场的工作效率。

    三是取消了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由当事人自定责任的做法。这样,可以避免当事人在现场为事故责任而争论不休的状况。

  撤离时应注意什么——

    处理协商不影响交通

    五种情况下不能撤离

    按照《暂行办法》,凡符合自撤规定的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先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方(可用摄、录像或者其他方法固定车辆位置、车辆号牌及事故损失证据),双方互验驾驶证、行驶证及保险证,确认无异议的,按要求填写交通事故记录书。当事人可以选择等候保险公司前来进行事故勘验、定损,也可就近选择到保险理赔服务中心进行处理。若一方持有的是外省市保险公司签发的保单,也应当将事故车辆移到不影响交通的地方,然后报警处理。

    警方还提醒,一旦发生下列五种情况,驾驶员不能撤离现场并自行协商处理,必须保护现场并报警:1.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2.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3.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4.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如何防范骗保风险——

    系统进行实时监控

    记录纳入诚信档案

    《暂行办法》实行后,发生碰撞事故的驾驶员不用报警,就可向保险公司索赔。那么,保险公司对产生的道德风险又有何具体的防范措施呢?

    据介绍,推行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物损交通事故的办法,确实会给保险公司带来一定的道德风险。为打击保险金融诈骗,除了保险公司加强并严格事故车辆的查勘以外,上海市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开发了保险失信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对交通事故理赔案件进行实时监控。凡故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被保险公司拒赔或被公安机关侦破的案件所涉及的个人、单位,将记录到该系统中去,作为今后限制其保险业务及其他金融业务的依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待条件成熟后,这一系统还将与上海市社会联合征信系统进行合并,给以更广泛、更多领域的信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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