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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为煤矿生产戴上“紧箍咒”严密监控

2008-05-10   来源:山西商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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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煤炭价格的不断走高,一些煤矿超定额、超能力生产问题开始显露,而超能力、超定额生产是引发煤矿事故的最重要原因之一。为了遏制煤矿事故发生,第一时间掌握煤矿企业生产情况,昨天,我省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发布了《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对煤矿产量进行严密监控。

  多年来,我省煤矿的违法超能力、超定额生产等情况时有发生,直接导致了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造成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尤其是近年来煤炭市场持续见好,受利益驱动,各类煤矿超能力、超定额生产情况更为严重。

  为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今后我省新建、改(扩)建、改造的矿井将建设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矿井,不得投产。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应当预留联网端口,供同级财政、税务、安全监察等部门进行网络连接。县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煤炭产量监控系统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至少3人。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上一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煤矿企业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门。

  据了解,生产矿井不按规定安装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人为造成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发生超能力生产行为不予纠正的、故意弃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将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或者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并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故意破坏、损毁、安装干扰装置或者改变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设施,造成产量监控数据上传中断或者数据失真的,由公安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煤炭工业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的出台,恰似给监管部门一把“尚方宝剑”,监管部门利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监测、统计和汇总分析,及时掌握和控制煤矿超能力生产情况,从而为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促进我省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科学技术管理方面的重要保证。同时系统也可为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部门提供比较科学的产量数据,从而有力地配合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征收,共同规范我省的煤炭生产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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