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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定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可罚负责人8成年薪

2008-08-19   来源:四川新闻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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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昨日获悉,《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已于日前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发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对发生职工伤亡事故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实施重罚,以遏制事故发生,最高处以其上年年收入的80%的罚款。省政府法制办公交财贸处处长张立新介绍,对事故单位及其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规定如此高昂的罚款,其力度在四川尚属首次。

  出事故 有责单位最高罚500万

  根据《规定》,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将处以最低10万元,最高500万元的罚款。其中,发生一般事故罚款10万~20万元;发生较大事故罚款20万~50万元;发生重大事故罚款50万~200万元;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罚款200万~500万元。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将以上年年收入为基数,处以其30%至80%的罚款;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还要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罚款部分的规定是,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除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将处以5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应负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逐级上报不超2小时 60日内要出事故报告

  《规定》称,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简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涉。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小资料

  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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