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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上调工伤人员伤残待遇 人均抚恤金至少增30元

2008-10-12   来源:新安晚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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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合肥市劳动保障局发文,对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进行调整,以保障因工致残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此次调整的范围和对象包括2007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六级工伤职工或享受工伤生活护理费的人员、以及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伤残津贴最少增加50元

  2006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工伤,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伤残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统筹地区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部分的70%乘以待遇率。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伤残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统筹地区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200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部分的70%乘以待遇率。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2007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70%乘以待遇率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70%乘以待遇率计发;高于2007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待遇率的,现待遇不变。享受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部分按上述办法进行调整。

  按上述调整办法增加的伤残津贴低于50元的,按50元增加。同时,生活护理费调整为2007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护理费待遇率。

  人均抚恤金至少增加30元

  2006年12月31日以前工亡的,其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为统筹地区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部分的50%乘以待遇率。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工亡的,其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为,统筹地区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200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部分的50%乘以待遇率。

  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抚恤金低于统筹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的,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计发;高于2007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待遇率的,现待遇不变。同时,人均抚恤金增加不足30元的,按30元增加。

  据悉,参加工伤保险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或原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享受生活护理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此次调整增加的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其中,五至六级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调整增加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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