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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对煤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作出规定

2008-11-09   来源:新华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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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9日,河南省政府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对今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详细要求外,并对事故的责任追究进行了规定和明确。

  根据《意见》,今后凡发生较大事故的,矿长和分管副乡镇长免职;发生重大事故的,集团公司分管副职和分管副县长免职;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总经理和分管副市长免职;发生50人和以上特别重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次一次死亡30人至49人事故的,集团公司董事长免职,给省辖市市长停职或免职处理。对上述人员和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还将根据事故调查结果,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给予组织处理、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据悉,从11月21日至明年2月28日,我省煤炭行业将开展“百日安全会战”,其间,将创新实行区域安全生产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包矿包片领导责任连带制度和煤矿安全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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