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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城推行安全生产风险金管理

2008-11-13   来源:无锡商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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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年未发生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增加存储,当年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第二年的风险抵押存储标准将增加。11月11日记者从无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获悉,《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日前下发,《办法》详细规定了各类企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

  据悉,无锡市行政区域内矿山(不含砖瓦、矿泉水)、建筑施工(包括市政工程、交通设施施工和水利工程)、交通运输(含水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船舶修造与拆解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都在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范围。风险抵押金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根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大小和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产量等因素不同企业有不同的风险抵押金: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不含30万元);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100万元);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不含150万元);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不含200万元)。风险抵押金存储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只能在发生事故后才能使用,平时不能随便动用。”据有关人士介绍,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时足额存储,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的费用支出;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一旦企业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逃逸或企业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将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直接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当年发生过事故的,下一年该企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将提高。”该负责人同时表示,企业当年未发生安全事故没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增加存储;当年若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每死亡1人风险抵押金存储额增加20万元;若发生未造成人员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一次使用本企业风险抵押金70%以上的,风险抵押金存储额按照存储标准上浮20%;增加(或上浮)部分由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核定,企业接到补存通知后30天内将增加(或上浮)的部分存入风险抵押金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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