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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煤矿事故发生1小时内须上报

2008-12-20   来源:山西新闻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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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近日发布了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其中规定,事故发生后,应当于1小时内上报。

  《规定》中称,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煤矿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其中,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规定》要求,煤矿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煤矿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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