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造成14人死亡、2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近200万元的重大沉船事故的两名主要责任人进行了宣判: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浙岭渔运281号船主林青标有期徒刑5年,以同罪判处另一股东林益军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法院查明,浙岭渔运281号船系钢质渔业辅助船,主要从事为海上捕捞作业的渔船补给货物及渔货返港运输。温岭市石塘镇新远景村人林青标和林益军系船的共同所有权人,两人分别占55%和45%的股份。林青标负责船舶的日常营运;林益军与石塘镇渔业协会签有责任书,系船舶的安全员,负责对船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时排除船舶的安全隐患等,但他不随船出海作业;船长为林银初(已病故)。
2007年12月初,浙岭渔运281号运输船在被主管机关责令严禁出航且没有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情况下仍擅自出海作业。同月6日凌晨,该船在海上接收3600余箱的渔货,在装货完毕后,搭载11名船员和9名从海上作业搭便船回家的渔民,以及人民币20余万元的现金返航石塘镇。当天下午4时许,当该船行至浙江舟山海域时,因船舶严重超载,海况突然变化时船舶操作人员又操作处置不当,导致船舶倾覆沉没,终于酿成14人溺水死亡、2人失踪,船上渔货全部损失的重大责任事故。后经鉴定,沉没船只及渔货损失价值总计1954051元。
事故发生后,由浙江省安监局、公安厅、监察厅、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认定,林青标身为船舶股东及实际管理者,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极其淡薄,违规出海作业,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船长林银初对船舶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领导和管理责任,是事故的主要责任人;而林益军系船舶股东,又兼该船安全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青标、林益军在海上运输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4人死亡、2人失踪,造成直接财产损失200余万元,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遂根据两人的不同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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