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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公安原副局长涉“舞王”火灾案 被判11年

2009-01-21   来源:东方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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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20日)下午,深圳市盐田区法院对原龙岗公安分局副局长陈旭明玩忽职守、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陈旭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退赃款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虽然这6万元系陈旭明主动退赃,但在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不好,未获从轻处罚。

  陈旭明曾在庭审中辩称因为界限不清,不知道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而对于受贿指控,他则认为这只是为了缓和矛盾,并非贿款。

  盐田区法院认为,陈旭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其非法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亦构成受贿罪,应予数罪并罚。

  法院审理认为,陈旭明系作为查处整治歌舞娱乐场所隐患专项行为领导小组的组长,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其玩忽职守犯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陈旭明委托家属退清全部受贿款,本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但在庭审时认罪态度不好,故对其受贿犯罪不宜予以从轻处罚。

  事件回顾

  舞王大火44人死亡

  2008年9月20日23时左右,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深惠路舞王俱乐部发生一起特大火灾,造成44人死亡,64人受伤。龙岗副区长被提名免职。

  事发时,俱乐部内有数百人正在喝酒看歌舞表演,火灾是由于23时许舞台上燃放烟火造成的,起火点位于舞王俱乐部3楼,现场有一条大约10米长的狭窄过道。现场人员逃出时,过道上十分拥挤,造成惨剧。火灾在23时30分被扑灭。据有关部门调查,舞王俱乐部于2007年9月8日开业,无营业执照,无文化经营许可证,消防验收不合格,属于无牌无照擅自经营。

  深圳市检察院去年11月26日召开发布会通报深圳“9•20”火灾调查情况:有7人在深圳“9•20”特大火灾事故中有涉嫌职务犯罪事实。期间,香港媒体疯传陈旭明家中搜出现金千万,天花板装满现金,陈妻狂烧钞票,陈在舞王持有干股等,深圳市检察院也表示这些说法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玩忽职守罪 “舞王”长期无证无照经营

  2006年8月20日,被告人陈旭明担任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副局长,分管治安管理,对龙岗区内包括歌舞娱乐场所在内特种行业及公共复杂场所治安管理工作具有领导和监管职责。2008年,龙岗公安分局制定《龙岗公安分局查处整治歌舞娱乐场所隐患工作方案》。依据该方案,龙岗公安分局成立以陈旭明任组长的查处整治歌舞娱乐场所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整个行动的组织部署和检查督促。

  龙岗区舞王俱乐部自2007年9月8日开业以来,一直未取得消防验收许可、《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且在经营期间治安问题严重,长期存在超时经营、超员经营、容留顾客吸毒、小姐有偿陪侍等违法犯罪现象。2008年9月20日,舞王俱乐部发生特大火灾事故,造成44人死亡,64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271245元。

  被告人陈旭明负责对歌舞娱乐场所隐患整治专项行动进行组织部署和检查督促,未能积极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致使舞王俱乐部(龙岗区重点监管娱乐场所)长期存在的无证无照经营、治安问题严重、消防设施不合格等各类隐患和问题未能得到及时、有效整治。

  辩解:没取缔舞王决策权

  负责为陈旭明辩护的姜律师称,按照相关法规,对歌舞厅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主体是派出所,分局仅对此项工作予以督导。根据龙岗分局“扫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动员排查、排查整治由各派出所、消防中队来组织开展,因此,无牌无证的歌舞娱乐场所排查工作是由辖区派出所来进行,如果派出所没有上报,却让分局主管领导承担法律责任,属于苛刻之举。

  姜律师同时指出,公安机关不是取缔无牌无证娱乐场所的行政主体,根据相关规定,无牌无证娱乐场所取缔工作的行政执法主体是文化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虽有取缔权,但却必须具备发生治安、刑事案件的条件。“根据相关工作安排判断,对发生治安、刑事案件的舞王俱乐部,同乐派出所是依法取缔的职能部门,而陈旭明不是同乐派出所的直接领导,因此,他没有取缔舞王的决策权。”

  “没任何证据可以证明陈旭明曾经明示或者暗示治安科、派出所不要检查舞王俱乐部,或者对舞王俱乐部存在的问题予以包庇或纵容。据特大火灾调查报告,事故属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姜律师认为陈旭明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受贿罪 先后3次接受“舞王”贿赂6万元

  据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旭明在担任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副局长期间,三次接受舞王俱乐部负责人王某的宴请并收受其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万元。2008年春节,王某宴请陈旭明及其妻子田某等人,饭后赠送陈旭明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及烟酒等礼品;2008年7月12日,王某再次宴请陈旭明及其妻子田某等人,饭后赠送陈旭明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及礼品;2008年中秋节前,王某向陈旭明妻子田某赠送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及礼品。

  辩解:收红包为缓和矛盾

  据指控,陈旭明曾经三次收取王静的贿赂6万元,对此,陈的律师称2008年春节后的一次,陈对于其家属在收受钱物的过程中,只知道有个红包,但不知道这个红包有2万元之巨。

  此外,陈的律师还将陈后两次的收受财物理解为缓和同事间的紧张关系。“王静的丈夫张伟与陈旭明是同事关系,两人因工作原因关系比较紧张,而两次宴请张伟同时在场,因此,王静夫妇对陈的宴请和送礼究竟是为了缓和老同事之间的关系、消除误会、赔礼道歉,还是为了其他目的,还有待于我们深思。王静如果真的是为了经营活动而行贿,那么行贿人应该还有张伟,可是非常遗憾的是,本案中没有一份张伟的《讯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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