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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管 国务院设食品安全委员会

2009-03-01   来源:新华社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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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表决,以158票赞成、3票反对、4票弃权高票通过了食品安全法。这部法律就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进行了极有针对性的制度创新。

  从“田头”到“餐桌”,我国食品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都有“重兵把守”,然而在实践中,分段监管体制问题日益显现:部门间责任不清,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并存。同时部门间内耗严重,问题出现后相互推诿扯皮容易导致失去最佳监管时机。

  “三鹿事件”可谓是这一监管体制弊端的集中暴露:奶源收购运输环节无人监管;在消费者投诉产品质量问题后,相关部门之间没有信息互通。

  经多方研究,食品安全法对现行监管体制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说,这一委员会是一个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旨在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和消弭监管空隙。

  为加强全程监管,食品安全法还对各部门的监管职责给予进一步明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标准制定、信息公布等,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不标准”一直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软肋。食品安全法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要求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法强调,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黄薇说,按照这一法律条款,添加了食品添加剂目录以外的物质,哪怕是对人体无害,也是违法行为。这为“蒙牛”特仑苏事件作了注解。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有规范和要求,但是如果生产者没有良心和道德,再多的规范也枉然。为此,在食品安全立法中,许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也明确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不仅应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且应承担社会责任。”

  与此相应,食品安全法还确立了一系列制度,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安全责任一一落到实处:明确实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通过完善准入制度、提高市场门槛,从源头上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最终达到将那些缺少安全信用的企业驱逐出市场的目的。建立索票索证制度,确保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可以追查到底。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防止不安全的食品继续在市场上流通、销售,成为食品安全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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