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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发生较大安全事故即可追究领导责任

2009-05-06   来源:河北日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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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政府审议通过的《安全生产行政管理职责及较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5月起开始施行,今后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如发生较大安全事故,将追究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行政责任。

  石家庄市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人或者主持全面工作的行政领导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或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分管各项业务工作的领导人和责任人,是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分管业务工作涉及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较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办法规定,较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人员包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领导人员;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和招聘的其他单位负责人员;其他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

    办法对各级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了界定,并特别强调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中小学校安全管理职责,防止发生拥挤坍塌、食物中毒、火灾、旅游伤害、交通等安全事故,确保学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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