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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矿重大危险源实行四级监控

2009-05-26   来源:山西商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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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山西)省为全国重要的煤炭基地,为有效遏制我省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由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5月25日,(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下发了《山西省煤矿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对全省煤矿重大危险源实行四级监控,且存在一、二级煤矿重大危险源时,须上报省煤炭工业局备案。

  作为全国重要的煤炭基地,截至目前,我(山西)省共有各类矿井2598座。煤炭生产能力9.4亿吨。我(山西)省煤炭产业在积极保障国家能源供给、支撑经济社会的同时,在煤炭安全生产上也暴露出不少问题。据了解,今年1月~4月份,全省共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伤亡事故4373起,死亡931人,同比事故起数增加399起,上升10.04%。其中,煤矿企业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大事故1起,死亡78人,同比事故起数增加1起,死亡人数增加78人,且由于发生了屯兰煤矿“2·22”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我(山西)省将对境内存在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煤层爆炸危险的矿井、水文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的矿井、煤层自然发火期小于或等于6个月的矿井、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采煤工作面存在不易垮落必须经人工强制放顶的坚硬顶板矿井、其他自然因素下影响煤矿安全的重大危险源等8大类矿井实施重大危险源监控。

  据了解,按照危险程度的大小依次分为:Ⅰ级重大危险源、Ⅱ级重大危险源、Ⅲ级重大危险源、Ⅳ级重大危险源。其中,一级重大危险源必须建立有效的动态监控系统,进行不间断监控,随时掌握危险源有关参数的变化情况,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处理,并每季度向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二级重大危险源应建立有效的监控措施,定期监测危险源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每半年向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应建立有效的监控措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每年向市、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今后,山西省境内所有井工煤矿都必须进行重大危险源检测,经省煤炭工业局认定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辨识评估,认定是否存在煤矿重大危险源以及存在煤矿重大危险源的等级、种类。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煤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煤矿企业、所属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煤炭集团公司)登记建档,实施重点监控,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一级煤矿重大危险源逐级上报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二级煤矿重大危险源逐级上报至省煤炭工业局;三级煤矿重大危险源逐级上报至市煤炭工业局;四级煤矿重大危险源报县煤炭工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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