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岛湖“5·28”游艇碰撞事故责任昨天初步认定,两艘游艇的驾驶员都负有疏忽之责,其中一名驾驶员还违规“超车”,最终导致惨祸发生。
5月28日10点50分,杭州千岛湖恒通游船艇有限公司的一艘小艇(浙淳安艇054号)载客7人,从千岛湖旅游码头出发驶往中心湖区三谭岛。
十分钟后,杭州千岛湖神州游船艇有限公司的一艘大艇(浙淳安艇131号)载客10人,从千岛湖旅游码头驶往中心湖区猴岛。
约11点07分,两艇在中心湖区东溪口附近水域发生碰撞,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和二人轻伤。
根据海事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取证,初步认定: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两艘艇都“疏忽瞭望”;大艇(浙淳安艇131号)在未取得小艇同意的情况下追越。两者的行为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有关条例之规定。
记者在现场的采访进一步阐释了“疏忽瞭望”之责。游艇上的当事人说,第一艘小艇出发后,驾驶员正向游客介绍千岛湖风景,所以游艇速度有些放慢;而第二艘大艇的驾驶员此时同样在和游客说话,当时驾驶员正在和一位乘客探讨“游艇能不能和汽车一样,开到100码的速度”。驾驶员正向乘客解释,他的游艇最多只能开到相当于汽车行驶的七八十码的速度。说话间,大艇就撞上了前面的小艇。
海事部门有关工作人员说,按照常规,游艇开航前就应该向游客解说旅行路线等内容,一旦开航,驾驶员不得随意与乘客聊天。
一位知情者还告诉记者,水面上的行驶安全规则与陆地相差很大,没有红绿灯、没有交警。一般情况下,如果大艇要超越前面的小艇,必须先鸣放声号提醒前艇,想从左面追越,就鸣笛两长两短。可当时大艇没有发出任何信号。
海事部门认定,大艇(浙淳安艇131号)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小艇对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由于本次水上交通事故属大事故等级标准,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大艇驾驶员余武明涉嫌交通肇事,已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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