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高速交警灵石大队出台一项便民措施:选派专人负责交通事故事后报警的接待立案工作。此举是为了减少交通事故自行处理失败而给当事人带来的麻烦。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山西省相关实施办法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且财产损失不是很大,当事双方就可以自行协商处理。但是,这项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屡屡发生这样一种尴尬:当事双方起初都同意协商处理而未报警,但撤除现场后又有一方当事人反悔而导致事故无法处理。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再向交警部门报警,往往因为证据丧失而难被交警部门受理。
针对这种情况,高速交警灵石大队明确要求:对于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处理的,将由专人负责做好报警记录,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案件线索积极开展调查工作,在三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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