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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安责险保额原则不低于每人20万

2009-07-25   来源:中国保险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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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其出台的《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表示,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力争使安责险推进工作取得新突破。同时,各省(区、市)可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安全生产实际状况,分别制定统一的安责险保额标准。目前,原则上保额的低限不得小于20万元/人。

  国家安监总局在《意见》中表示,原则上要求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公共聚集场所等高危及重点行业推进安责险。保险范围主要是事故死亡人员和伤残人员的经济赔偿、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费用。对伤残人员的赔偿,可参考有关部门鉴定的伤残等级确定不同的赔付标准,并在保险产品合同中载明。

  同时,首次安责险的费率可以根据本地区确定的保额标准和本地区、行业前3年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伤残的平均人数进行科学测算。各地区、行业安责险的费率根据上年安全生产状况实行一年浮动一次。具体费率执行标准及费率浮动办法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会同有关保险机构共同研究制定。

  国家安监总局表示,原则上企业可以在购买安责险与缴纳风险抵押金中任选其一。已缴纳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可以在企业自愿的情况下,将风险抵押金转换成安责险。未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如果购买了安责险,可不再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同时,安责险与工伤社会保险是并行关系,与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其他险种是替代关系。生产经营单位已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其他险种的,可以通过与保险公司协商,适时调整为安责险,或到期自动终止,转投安责险。

  《意见》强调,安责险是一项新的制度和险种,涉及的领域多、范围广,社会敏感性大,有的事故赔付额度巨大,必须选择有条件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进行投保。国家安监总局将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办理安责险的保险机构资质进行审核,并公布审核结果。已经选择保险机构开展投保业务的地区,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选择情况报国家安监总局备案。

  国家安监总局表示,在高危行业推进安责险的同时,应坚持立法强制和政策引导相结合的原则,积极争取通过立法的形式强制推行。并在税收、资金、目标责任考核、行业发展战略等方面,研究制定一些有利于企业积极投保安责险的政策,引导企业积极投保。

  同时,政府有关部门应通过行政手段积极组织、沟通、协调保险机构和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设计适合行业和地方需要的安责险产品和条款,建立健全责任保险服务体系,共同推进安责险的开展。在运行中要充分尊重保险公司与投保单位的意愿,实行市场化双向选择。

  《意见》强调,推进安责险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关系到各方利益的调整,不仅涉及面宽,而且政策性强,必须加强政府的领导,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确定3—5个市先行试点,积累经验,并及时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国家安监总局表示,事前预防是安全生产的首要任务和价值所在,保险机构应加大安全生产的预防性投入,主动开展公益性、社会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文化建设,以增强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实施超前预防,从而减少事故、降低赔付,实现保险机构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同时,要建立安全生产与保险业良性互动机制,进一步强化保险的社会辅助管理功能,逐步实现保险业由单一产品营销服务模式,向服务安全生产的安全评价、风险预警和控制、应急救援、事故评估等多功能职能模式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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